云南女导游嫌购物少骂游客:要为你们良心买单

云南女导游嫌购物少骂游客:要为你们良心买单

不满意游客消费低,云南一导游大发雷霆,大骂游客的道德、良心在哪里,昨日这一视频在微信朋友圈被广泛转发。随后记者从旅游部门了解到,旅游部门已经安排人手调查处理,将严肃查处导游及所涉旅行社的行为。

五一黄金假期的第一天,但有游客通过微信视频爆料称,在西双版纳旅游时被导游强行要求消费满3000-4000元。爆料视频昨日上午在微信朋友圈内被广泛转发,该起事件涉及的一批游客正乘坐大巴到西双版纳州旅游。

  视频中,一名中年妇女因部分游客消费金额低或有的游客没有消费,向游客大发怒火:“你们的良心和道德在哪里?”然后,该名女性导游称:“我付出了四天的时间,有父母、孩子,如果大家(游客)不消费,对得起你们的良心吗?”

  随后,该名女导游又说:“你们有的三四名游客才消费1000多元,还不如其它旅行大巴上的一个游客就消费一万多,有的一个人买镯子就花四五万。”

  她接着说,在此次出行的50多辆旅行大巴中,消费最少的就是她所在的这辆大巴。这也是她很生气的原因。她进而发出威胁的话语:“如果每个人不消费满3000-4000元,将取消版纳的旅游,旅行社将不再负责返回沈阳、河南游客的2000多元的机票费用。”

  视频显示,大巴正在驶向西双版纳的路上。在一顿怒火之后,该名导游点出了到达下一站(版纳),游客需要为家人购买黄龙玉、烟嘴、化妆品等,直到买满指定的数额。

  从整个视频看,该名导游并未提及其所属哪家旅行社。同时视频中也并未交代旅行社及出游时间等信息。

 昨日,省旅游发展委员会通报:游客通过网站爆料“云南女导游嫌购物少大骂游客”的视频,经查实确认涉事导游系昆明思远导游服务公司注册的导游陈春艳(导游证号:D-5301-014650)。目前,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正依据相关法律进行查处。

  该事件于5月2日在网络上被大量转发,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省委书记李纪恒、省长陈豪批示要求,以此事为契机,对我省旅游市场,特别是旅游管理和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规范整治;要进一步深化旅游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强化从业人员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全面提升旅游管理水平。要认真核实视频反映的情况,依法依规处理,切实维护广大游客合法权益,并将事件的真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及时向社会公布,要举一反三,采取果断措施,进一步加大对旅游市场突出问题的整治力度,全面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省有关领导也提出了要求。国家旅游局5月2日发出通知,要求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尽快查明事实,对损害游客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于游客投诉和媒体曝光的案件,将列为检查监督的重点,做到件件有追踪、事事有着落,确保对旅游者负责,对市场秩序负责,对旅游企业与从业人员负责。

  经省旅游执法总队和昆明市旅游执法监察支队联合调查,该视频曝光的情况属实。涉事导游系昆明思远导游服务公司注册的导游陈春艳。该导游于2015年4月4日经昆明风华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L-YN-00808)委派,承担“昆明、大理、丽江、西双版纳游”昆明、大理、丽江段的带团任务。4月12日,该导游带团由丽江返回昆明,在前往西双版纳之前,于该日上午11时许,带团在云南密玉珠宝有限公司购物消费后,因游客购物量较少,该导游便在旅游车上对游客讲出侮辱性语言,强迫游客购物,并威胁取消行程安排,中止旅游合同,遂被游客录像,时长5分钟左右。事后,经部分游客向相关组团社及地接社昆明风华旅行社有限公司反映后,涉事旅行社于4月20日向部分游客赔礼道歉并赔偿每人500元。

  目前,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向涉事导游及旅行社发出听证告知书,之后再依程序作出正式处理决定。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拟对陈春艳作出吊销导游证的处罚。经调查,昆明风华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不向临时聘用的导游人员支付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导游服务费”、“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拟对昆明风华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并对该旅行社的直接负责人处2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将该涉事导游及旅行社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链接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视频地址:http://v.qq.com/page/a/0/1/a0153mrifz1.html